农业部发布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规划,十四五期间,以正常年份5500万吨猪肉生产数据为参考,设定可育母猪数量控制目标,即正常可育母猪数量稳定在4100万头左右,最低不低于3700万头
以下是全文:
生猪产能控制实施方案。
为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充分发挥政策调控保障作用,稳定基础产能,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介绍背景。
最近几轮猪周期的波动表明,生猪的稳定生产和供应必须有稳定的基础产能支撑能繁母猪是生猪生产的基础,也是市场供应的总开关只要能繁母猪存栏量的变化保持在合理范围内,就能保证仔猪的生产,猪的市场供应和猪肉价格保持相对稳定2009年以来,我国生猪生产和猪肉市场供应出现了四次大的波动,价格大幅上涨的原因是前期可育母猪存栏量下降到正常水平的95%以下因此,要从生产环节入手,建立以稳定能繁母猪存栏为目标的生猪产能调控机制,划定产能保障底线,完善和强化调控政策措施,有效应对生猪市场波动日趋复杂的新挑战,防止产量大幅波动
二,总体要求。
以能育母猪存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调控,及时干预,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稳定生产供应全省统筹责任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逐级压实责任,细化三讲两保任务,建立分层次生猪生产调控基地, 构建自上而下联动,及时应对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三是调控可育母猪存栏量。
确定可育母猪的数量。
十四五期间,以正常年份5500万吨猪肉生产数据为参考,设定了可育母猪数量控制目标,即正常可育母猪数量稳定在4100万头左右,最低不低于3700万头。
各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繁母猪存栏数的确定方式为:头以《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0—2021年生猪稳产保供任务目标的通知》中各省2021年生猪存栏目标的10%为基础,结合当地生产实际,确定能繁母猪正常数量以正常可育母猪数量的90%为标准,确定最低数量各省月可育母猪存栏量根据国家统计局季度数据和农业农村部监测数据计算
保持能育母猪的合理放养水平。。
根据生猪产能控制的要求,将可育母猪数量的变化分为青,黄,红三个区域,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为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充分发挥政策调控保障作用,稳定基础产能,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1.绿地:产能波动正常可育母猪月存栏量在正常存栏量的95%—105%范围内市场调节是中流砥柱,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常态化,定期发布动态监测信息
2.黄区:产能波动较大能育母猪月存栏量在正常存栏量的90%—95%和105%—110%之间启动相应的调控措施,与市场调控共同努力,促进能育母猪存栏量回归正常范围
案例一,头可育母猪数量大幅减少当可育母猪月存栏量在正常存栏量的90%至95%之间时,为:头
案例二:头可育母猪数量明显增加当可育母猪月存栏量在正常存栏量的105%至110%之间时,为:头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加强可育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可育母猪存栏量第二,启动降低产能的调整机制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指导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推迟母猪繁殖和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降低生猪产能并将其降低到合理水平
3.红区:产能波动过大可育母猪存栏低于正常存栏的90%或高于正常存栏的110%加强相关控制措施,使能育母猪数量恢复正常水平
案例一,头可育母猪数量过度减少当可育母猪存栏低于正常存栏的90%时,将加强增加产能的引导农业农村部将向能繁母猪存栏低于最低数量且未采取控制措施或未能采取控制措施的省级人民政府发出预警函,敦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利息补贴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降趋势,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养殖
案例二:头可育母猪数量过度增加当能育母猪月存栏量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时,应加强降低产能指导,加快淘汰低产能能育母猪
其他异常情况的控制。
能育母猪存栏量在正常存栏量的合理范围内波动,但当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或生猪存栏量异常减少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十四五期间,全国生猪核心种猪场种猪核心群数量保持在15万头以上,最低不少于12万头当核心群体数量在12万至13.5万之间,特别是低于12万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政策支持,使核心群体数量尽快恢复到合理水平
四个,
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确定规模猪场保有量
农业农村部对全国现有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进行全数备案,根据2021年6月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备案规模猪场数量,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全国及各省份规模猪场保有量各地要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自愿退出的,各地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依托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对各地规模猪场数量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2022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挂牌工作,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鼓励由行业协会组织大型生猪养殖企业组建生猪产能调控联盟,农业农村部适时引导联盟成员合理调节产能,缓解生产周期波动各地可参照建立相应调控机制
五,保障措施
加强监测预警农业农村部及时发布生猪生产监测信息,向各省份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各省份参照农业农村部的监测和反馈制度,开展生产监测并向辖区内各地市反馈相关数据各地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强化督导考核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不同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各省份制定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21年11月底前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农业农村部将定期组织考核各省份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强化考核结果应用
加大政策支持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本省份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以上时,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和种猪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要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的信贷投放,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贴息补助各省份可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鼓励各省份参照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配套出台相应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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